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4292号
原告:济南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应玲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美、***(特别授权),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和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和泰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1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合计5531元,原告负担2765.5元,被告负担2765.5元。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