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8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笃信街。
法定代理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尚志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民初26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龙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69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民初2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于杨
审判员张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