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2民初5284号
原告:江苏金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030396X7,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靖江骏弘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711196Q,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常利平,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骏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