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4776号
申请人:嘉兴市琴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市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定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金额为XXXXXXX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嘉兴市琴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奚利强
书 记 员
孙瑜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