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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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特797号
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前进村孙家埭19号一楼东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CU5M33M。
经营者:禹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桂祥,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林湖乡西丁村西丁西一组12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6号楼1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91840040。
法定代表人:胡定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与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与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经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182000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三、履行方式与时限:
四、款项共计人民币182000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元整),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给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第一期至第二期,每期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支付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账号:×××,开户行: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港支行)。第三期人民币62000元(大写:陆万贰仟元整)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账号:×××,开户行: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港支行)。如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有权按原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84517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整)扣除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兴圆建材经营部与上海铁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经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何周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晓洁
书记员金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