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隰县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1031民初91号 原告:***,男,汉族,隰县某镇某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汉族,隰县某镇某村村民。系原告的妻子。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隰县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隰县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隰县某公司(以下简称隰县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原告地内电杆及变压器,赔偿损失10000元,并给复耕土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隰县某镇某村有两块承包土地,2017年春季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位于本村三道河2亩果园内栽了三根电线杆及拉线,安装了一台变压器,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经营管理。原告制止无果,于2021年5月份起诉被告,被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于2021年8月份底前移出,原告申请撤诉。现被告拒不移出原告地内电杆及变压器、无奈只好再次起诉被告,特提起前述诉求,若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隰县某公司辩称,1、***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首先根据***2017年10月确权之前的承包合同,架设电杆、变压器的土地与其承包土地无关,架设电杆、变压器与其无利害关系。其次,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错误,故该证据不应予以采信。2、隰县某公司2017年3月架设电杆、变压器时并未占用***的承包土地。隰县某公司2017年3月与隰县县政府、某镇镇政府、某村村委会协调统一,经某村村委会同意占用其村公用土地架设本案电杆、变压器用于该村的机井某,某村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了集体公共利益,允许隰县某公司在其公用地块上建设涉案变压器、电杆,该行为合法有效。某村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发包人,有资格证实承包人的承包地四至情况,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制作的变压器、电杆占地位置图,完全可以证实2017年3月隰县某公司建设涉案变压器、电杆时并未占用***的承包地。3、退一步讲,2017年6月电杆、变压器即架设完成,2017年10月将存在电杆、变压器的地块确权给***,基于***确权是对电杆、变压器已存在的状况明知和接受,其现诉请拆除电杆、变压器,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4、***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1、晋(2018)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1***号证书。拟证明:案涉土地承包方为本案原告***。 2、照片。拟证明:被告架设的变压器、电线杆在原告承包的地块内。 3、***。拟证明:隰县某公司工作人员曾出具承诺要将架设在我地中的电线杆、变压器移出。 4、分地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拟证明:1992年电线杆所占地块的分地情况。 被告隰县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权属问题①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不能证明2017年某公司架设电杆、变压器时***承包土地范围,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与变压器、电杆所处位置明显不符;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不予认可,被告公司未向任何人授权出具***,个人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对证据4质证认为分地人出具的证明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民诉法规定未经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某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如下: 1、隰县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隰县某公司的主体资格。 2、隰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隰县某镇某村委员会制作的变压器、电杆占地位置图(2份)、隰县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9号(***1999年承包合同)。拟证明:隰县某公司的变压器、电杆2017年3月建设时并未占用***的承包地;***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3、2016年3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发改能源【2016】***号文件、2017年3月26日《工程开工报告》、2017年6月30日《工程竣工报告》。拟证明:本案变压器、电杆的建设系国家对全国部分省份农村机井通电工程项目,为实现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不予认可,对于案涉地块我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确权证书,被告在我地块里架设电线杆时未取得我的同意,侵害了我的权利,应该将电杆及变压器拆除并赔偿我的相关损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1999年承包位于隰县某镇某村三道河的一块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为:64字第9号,该地块亩数1亩,四至为:东至209国道,***间路,***执明地界,北至***地界,承包期限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2018年5月24日隰县人民政府颁发晋(2018)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块代码为14103110120004*****,坐落四至:***埂为界,临任某某,***埂为界,临陡坡,西以路边为界,临道路,***埂为界,临任某某,面积2亩,承包期限:199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地块示意图显示制图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 另查明,2022年3月15日,案外人隰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就案涉地块权属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1999年承包某村三道河的1亩耕地,2017年3月,国网隰县某公司与某村委达成一致,在***地界外、旧田间路边安装一个机井变压器,并于2017年6月30日完工。2017年后半年,统一开展土地确权证颁发工作,***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单》,明确其承包位于某村三道河的2亩土地。某村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走访村民了解得知,2017年3月安装机井变压器位置是旧田间路,并不在原告***确定被告公司2017年安装的机井变压器位于旧田间路,并不在***1亩地块内。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隰县某公司是否应当移除在原告***土地上安装的变压器、栽种的电线杆及复耕土地;2、被告隰县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关于第一个焦点:关于被告隰县某公司是否应当移除在原告***土地上安装的变压器、栽种的电线杆及复耕土地,关键在于被告安装的设备是否在原告的土地范围内。首先,原告提供的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民的证明及被告提供的某村委会的证明,最初始分地时原告在三道河的土地面积为一亩左右,证书记载的面积为1亩,**209国道,当时为旧国道;其次,2017年被告为落实发改能源[2016]5**号文件、晋发改新能源发[2016]8**号文件精神,落实农村机井通电工程,在旧国道边安装了机井变压器及电线杆,原告诉称被告安装变压器及电线杆时的地块其一直在耕种,并且2016年制作承包地示意图时其承包的地块面积为2亩,所以被告安装的设备在其地块内。因本案原告在案涉地块的土地面积从1999年承包时的一亩左右逐步变化为2018年土地确权时的二亩,2017年安装机井变压器及电线杆是在土地面积变化过程中,但一直耕种不代表该地块就是原告所有,土地的权属需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为凭,2016年制作示意图还未颁发土地确权证书,2018年才颁发的土地确权证书,故2017年被告安装变压器及电线杆时所占的地块非原告所有;再者,被告安装电线杆及变压器属于落实农村机井通电工程的政策要求,农村机井通电工程,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消费升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拉动有效投资具有积极意义,故农村机井通电工程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移除安置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变压器及电线杆、复耕土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2017年安装变压器及电线杆时的地块原告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但其2018年已取得土地确权证书,原告承包的地块系生产种植,从原告地块的现状及土地种植情况来看,在原告现承包地块内架设的电线杆和变压器确有可能对其耕种、生产及管理带来妨害及不便,本院结合电线杆及变压器占用土地面积、位置、给原告地块通行等带来的影响及地上附着物的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被告因酌情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隰县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