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2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水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水果贸易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水果贸易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水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793.7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476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