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等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诉讼代表人:石有成,男,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以下简称山西电力开关厂)、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6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山西省电力公司在2011年12月9日对山西省11家电力企业进行“划转”。除电力开关厂外均已顺利完成划转法律手续,唯独电力开关厂至今十年还无法办理“划转”法律移交手续。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划转”是山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自主改制行为而不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划转,所以不可能成功,认定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划转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行为缺乏证据证明。 1.国家电力主辅分离相关的重要文件:国资发改革[2011]14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通知》中说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电力开关厂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的内资企业,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不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就是说电力开关厂不属于国资委主导的电力主辅分离企业**。事实上至今十年均无法办理电力开关厂的法律权属关系到“中能建公司”,所以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开关厂的“划转”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的企业自主改制行为,只有符合国资发[2011]142号文件框定的分离企业最基本的条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进行划转才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划转行为,否则就不能归纳认定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行为。 2.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电力开关厂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的内资企业,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电力开关厂占用的土地等主要资产均是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对电力开关厂土地权属问题,经电力开关厂退休职工2019年到太原市土地局政务大厅进行查询得知,电力开关厂土地产权从未划转,仍属于山西省电力公司所有,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划转”违反了[2005]239号文件所规定的政府法规,所以电力开关厂的土地资产也十年无法“划转”到“中能建设公司”。因此,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划转”是违规违法的,是企业自主改制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政府主导的改制行为。 3.电力开关厂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变更厂名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开关厂”被国家工商总局驳回,指出电力开关厂是“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不能冠以集团名称”。国家工商总局秉公执法,抵制了山西省电力公司自主划转电力开关厂到“中能建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也说明了电力开关厂这个山西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国资委电力主辅分离企业的“划转”**,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划转”完全是企业自主改制行为。 4.中能建公司的“中能装备”在2020年11月18日《山西开关厂划转问题情况说明》对电力开关厂退休职工与电力开关厂、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电力开关厂的隶属管理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由于山西开关厂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等客观因素,目前山西开关厂仍无法完成划转移交法律手续的办理工作,在法律上仍为山西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山西开关厂法律权属仍属于山西省电力公司,主要资产仍属山西省电力公司,企业法人仍为山西省电力公司的任命,山西装备很难对其进行实质上的管理,仅仅停留在以“划转”协议约定的形式上的管理层面。这也充分说明电力开关厂的“划转”是不符合进入国家组建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入司条件,十年都“划转”不进去。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违规违法“划转”完全是电力公司的企业自主改制行为。 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裁定依据证据之一: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中未允许非独立法人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可进行无偿划转。 2.根据现实情况,直至今日电力开关厂使用的公章仍然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不论是职工办理退休社保手续,还是政府对退休人员信息采集的单位印章,以及电力开关厂所有的社会活动、法律交往手续均使用“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这一唯一印章,充分表明电力开关厂是山西省电力公司属下的分支机构,这个法律从属关系显然没有变化。电力开关厂退休职工与自己的单位电力开关厂和与自己的主管法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的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电力开关厂退休职工向电力开关厂、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主张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是完全合法的,电力开关厂法律权属属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的法律属性一直未变,电力开关厂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十年前山西省电力公司违规违法借电力企业主辅分离机会把电力开关厂当包袱强行划转至“中能建公司”。如今已过十年,电力开关厂仍然无法完成划转的法律手续。充分证实山西省电力公司对电力开关厂的“转划”是错误的,是违规违法的,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的企业自主改制行为。把电力开关厂退休职工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裁定为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发生的纠纷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在一、二审中,申请人反复申诉和递交相关证据材料,但在裁定书中只字不提申请人的申诉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山西电力开关厂的“划转”是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自主改制行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甲方)与中能建公司(乙方)于2011年12月签订的《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分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记载载明:“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方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41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与乙方签署的《电网分离企业整体划转移交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就划转甲方所属勘测设计企业、火电施工企业、水电施工企业和修造企业等辅业单位(以下简称分离企业)产权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办多经企业、集体企业移交等达成以下协议……”。上述合同内容明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分离企业国有产权划转系基于《关于印发〈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方案〉的通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和规章,故原审裁定认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山西电力开关厂的划转系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行为,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所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山西电力开关厂的“划转”是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自主改制行为,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原裁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因本案再审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有关“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分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符合文件规定、山西电力开关厂多年无法完成划转移交法律手续的办理工作、山西电力开关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情形,说明山西电力开关厂仍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电力开关厂依据2012年9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力公司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规范实施办法》支付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案涉《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分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根据上述约定,如在产权划转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中能建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中能建公司依约提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故再审申请人的有关请求,可待双方协商或上级协调后依据协商或协调结果另行主张。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庆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