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申2909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2民终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纠正一二审判决不当;2.判令被申请人补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48000元,并拆除再审申请人承包农田上的建筑物;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1999年“第一次农网改造破鲁至***段”工程中,在再审申请人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农田上未经同意擅自安装了四根电线杆和五根斜拉线至今(其中有四根电线杆和四根拉线在再审申请人的同一块田地中,可想而知对这块田地的破坏有多大)。在长达20多年的侵权占用中,电杆和拉线的存在将再审申请人原本完好的良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再审申请人农田耕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补偿经济损失48000元并拆除农田中的建筑物。2022年8月3日原一审判决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不服原一审判决于是向原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1.原一审判决不应支持被申请人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的无理强辩。因为被申请人的电杆和拉线至今屹立在再审申请人的农田中,属永久性占用。只要不拆除就会给再狠申请人带来耕作上的不便和经济上的损失。二十多年没有起诉不是默认被申请人就可以无偿占用,这只能说明再审申请人法律意识不强,才让被申请人有机可乘。2.原一审判决把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文件当作判决依据,在判决中大幅提及而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只字不提,弃之不用。被申请人提供的电网改造工程文件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因工程需要确实占用了再审申请人的田地而不是推卸责任的依据。被申请人所称2003年3月至5月才在再审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农田内栽设的电杆和拉线,时间明显错误。因为被申请人自己回复12345政务热线是1999年第一次农网改造施工中所建,这个时间和再审申请人记忆中的完全一致。3.一审判决认为“农村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承包经营的田地里立杆拉线造成一定影响和不便,没有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再审申请人就应负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允许被申请人无偿占用是利益衡量的必然结果,也是诚实信用的内在要求”。怎样衡量才是合理限度。什么标准才算影响大小?一审判决这是对再审申请人赤裸裸的道德绑架。被申请人栽在再审申请人田地里的电杆和拉线不仅仅是被申请人辩称和一二审法官想象中的占地面积不大,耕作受影响和损失极小,如果把这四根电线杆和五根拉线分散在多块田地里对农田耕作影响是不大。但四根电线杆和四根拉线栽在再审申请人的同一块田地中,就如把好多障碍物设在了同一条道路上,这条路还能畅通吗。其中四根拉线是以同一根电杆为中心,对称从这根电杆顶部斜着拉下固定在田地中(每根拉线距电杆中心有八米的距离,就像一把大伞罩住了里面的田地)。现在都是大型农机具作业,拉线范围内和范围外的一定安全距离中的田地(估计三百平米左右)根本无法耕作,只能任其荒废。不按种植高经济作物就按***米来算,这片荒废的田地平均每年最少都会给再审申请人带来500元的经济损失,这都没算耕作不便带来的损失。如果是临时占用也就罢了,被申请人这是永久性占用。电杆和拉线给再审申请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在被申请人和一二审法官看来这点损失微不足道,但对于一家四口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就靠十几亩农田的申请人来说确是一笔不小的损失。4.二审判决不应支持被申请人在二审中辨称的:“再审申请人主张拆除其农村承包农田上的建筑物的上诉请求,其在一审庭审中已当庭表示撤回”这一抗辩。一审开庭前法官是提到了让再审申请人撤回这一条诉求,再审申请人表示如果补偿合理可以撤回,并且做出让步,如果被申请人把栽在自己田地里的电杆和拉线拆除,不给予补偿也接受。一审判决中都没提到再审申请人已经撤回了这条诉求,二审判决怎么就采纳了被申请人这条无中生有的抗辩意见。5.二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又辩称,愿意按《2013年7月16日发布的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补偿申请人3500元,让再审申请人撤回上诉。在起诉前,再审申请人通过国家电网投诉和12345政务热线寻求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的答复是:没有任何补偿,建议走法律程序。再审申请人一二审下来的花费已超6000多元(起诉、上诉费,咨询律师费,找人代写诉状和其他费用)。被申请人并没有向二审法院提交《2012年7月16日大同市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纸质或电子版的实质性文件,只是在抗辩中提到愿意按这一条款给予再审申请人补偿。二审书记员让再审申请人自己在网上查找这一条款,网上也查不到任何信息。对于被申请人的这种虚假质证二审判决都可予以采纳。6.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经济损失48000元,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给出定价或参考,但再审申请人也是参照近年当地电力设施和别的占地补偿结合实际占地或受影响面积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诸多条款才提起诉求。再审申请人在原审诉求中已依法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电杆拉线的占地照片(被申请人也承认占地的事实),并附带一份法律依据。二审更是没对一审的错误判决做出纠正和改判,庭审就像走过场,从开庭到结束没超出30分钟就草草结束,不给再审申请人任何辩驳机会,直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第(二)(三)(四)(六)(九)(十)申请再审,请高院查明事实,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诉称,1999年供电公司未征求其意见,以“农村电网改造破鲁至***段”工程名义,在其承包经营的农田上擅自安装了四根电线杆和五根拉线至今。但其在最初栽设电杆、拉线时并未要求补偿,直至2022年其才要求对该占地行为给予经济补偿并拆除。农村电网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再审申请人负有合理容忍义务,**所提交的占地照片、法律依据及其他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以便判定其经济损失是否超过合理的容忍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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