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66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年,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惠林,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二: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观澜大道187号、185-4号、212号1-2楼和松元围新围七巷1号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9713X。
法定代表人:柯昌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璐,女。
被告三: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0578555798。
负责人:白小宇。
被告四: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博泰工勘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4777。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
被告五: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工勘大厦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7385T。
法定代表人:莫森升。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五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余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