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7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博泰工勘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47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浪尾工业区4号2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GYP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10民初7346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928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355385.07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355385.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