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599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博泰工勘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477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33,533.21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