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6民初11883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展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北街东平巷16号双创空间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G2YRX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勘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47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省华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天路菩提树2A-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8DP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海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迎宾大道18号**·朝庭5号楼22层2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MA5THNEJ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经济开发区北一环路3.5公里处南侧恒大悦珑湾营销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62406117E。
申请人河北展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华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华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582.19元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北展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展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华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582.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等值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不动产、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7.91元,由申请人河北展利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芳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