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
本院在审理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8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合计3983元,由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