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2156号
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彪,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
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由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丰海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