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新诚降水工程队与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新诚降水工程队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万里路。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新诚降水工程队,住所地泰州市口岸镇金港路。
经营者:封茂盛。
上诉人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区新诚降水工程队(以下简称新诚工程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8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昱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受理的新诚工程队与昱荣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所涉争议标的为给付劳动报酬,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昱荣公司住所地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新诚工程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新诚工程队承包泰兴市虹兴花苑建设工程中井点降水工程,现新诚工程队请求取得该工程拖欠的款项,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泰兴市虹兴花苑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吴玫
审判员宗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