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99某某与罗广全、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719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XX路。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
原告**彬诉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