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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执行董事。
关于**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14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分包给申请执行人的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虹兴花苑二期、三期劳务工程的工程款以504万元结账,被执行人已付款189.4万元,尚欠申请执行人314.6万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71.6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后7日内汇至被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以偿还预借款项;剩余143万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3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按约全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工程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同时须按未付款金额的10%加付违约金;如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将171.6万元款项汇至被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时须按未付款金额10%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871元,减半收取9435.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2021年1月5日被执行人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00000元,剩余的143000元案款及执行费用已汇至本院账户。2021年1月19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本院纠正对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43000元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应为43000元。本院目前正在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021年5月27日,本院裁定中止(2020)苏1283民初143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执行请求数额存在争议,且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目前正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执行请求数额是否仍能得到支持,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继续执行将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暂存于本院账户的案款暂不宜处置。本院已裁定中止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果作出后,再行确定本案是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143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