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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595号之二 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万**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20元,保全费3740元,合计8860元,由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