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595号之二
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万**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20元,保全费3740元,合计8860元,由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