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荣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佳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信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6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昱荣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苏1283民初659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佳林信公司和昱荣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约定,双方公司的注册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苏州,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及佳林信公司实施的施工性质,本案应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佳林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昱荣建筑公司与佳林信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签订《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佳林信公司负责泰兴虹兴花苑弱电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和维护,昱荣建筑公司根据业主的付款,在收到业主方付出的工程款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对应同比例金额拨付佳林信公司工程款。现佳林信公司起诉昱荣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泰兴虹兴花苑弱电智能化工程位于泰兴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昱荣建筑公司与佳林信公司于签订的《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本案不应按照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