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4537568F。
法定代表人:周孟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1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99346J。
法定代表人:韩书兵,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7×××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728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昆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