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4600号
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鲁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威,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周孟海。
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飒
人民陪审员 杜 敏
人民陪审员 冯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