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43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冠县九隆升果品土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注册地:冠城镇西环路(盐业公司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228002644。
被执行人: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秋明,注册地:冠县工业园区北四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394680-5。
被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孟海,注册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4537568F。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宋欣,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石秋明,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张东先,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周孟海,男,197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梁桂芳,女,1972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欣、石秋明、张东先、周孟海、梁桂芳、冠县九隆升果品土产有限公司、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25民初5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刘鑫鑫
审判员  张熙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