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段(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周俊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孟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孟海,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董凤先,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周俊立,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孟海、董凤先、周俊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525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孟海、董凤先、周俊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邴广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