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异15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4537568F。
法定代表人:周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1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99346J。
法定代表人:韩书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韩书兵,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系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刘虹,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系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2021)鲁1525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追加第三人韩书兵、刘虹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由股东韩书兵、刘虹于2008年1月30日发起设立,分别认缴出资210万元和140万元。2016年12月26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变更,将股东韩书兵、刘虹的认缴出资额由原来的210万元和140万元变更为480万和320万,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2021年4月6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韩书兵、刘虹分别与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以480万元和320万元转让给了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变更,将其股东韩书兵、刘虹变更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万元,认缴比例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韩书兵、刘虹在转让公司股份时,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现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被申请人韩书兵、刘虹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申请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一、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载明: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由股东韩书兵、刘虹于2008年1月29日发起设立,股东韩书兵出资210万元,投资比例为60%,股东刘虹出资140万元,投资比例为40%。
二、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2016年12月26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变更,将股东韩书兵、刘虹的认缴出资额由原来的210万元和140万元变更为480万和320万,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出资期限为2036年12月31日。
三、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变更情况》以及第三人韩书兵、刘虹于2021年4月6日分别与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第三人韩书兵、刘虹将其在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以480万元和320万元转让给了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发起变更,将其股东韩书兵、刘虹变更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万元,认缴比例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
被申请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韩书兵、刘虹变未答辩。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由股东韩书兵、刘虹于2008年1月30日发起设立,股东韩书兵出资210万元、投资比例为60%,股东刘虹出资140万元、投资比例为40%。2016年12月26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变更,将股东韩书兵、刘虹的认缴出资额由原来的210万元和140万元变更为480万和320万,投资比例不变,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出资期限为2036年12月31日。2021年4月6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韩书兵、刘虹分别与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二人在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以480万元和320万元转让给了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变更,将其股东韩书兵、刘虹变更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万元,认缴比例100%,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韩书兵、刘虹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本院执行的(2021)鲁1525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韩书兵、刘虹作为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在将其股权分别以480万元和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后,并未依法履行应认缴的270万元和180万元的出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韩书兵、刘虹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韩书兵、刘虹为(2021)鲁1525执21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韩书兵在其未依法出资270万元范围内,刘虹在其未依法出资18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李海勋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