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山东省冠县永盛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181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东昌西路119号。
负责人:王亚辉,行长。
被告:山东省冠县永盛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崔八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朋,经理
被告: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冠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孟海,经理
被告:张志朋,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陈金敏,女,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周孟海,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与被告山东省冠县永盛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张志朋、陈金敏、周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1元,减半收取计11551元,由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