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4537568F。
法定代表人:周孟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1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99346J。
法定代表人:韩书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特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工程款2,84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0日与2021年8月13日、2021年12月16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3760××××7374内的存款3186.5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C×××ד东风”牌、鲁AW×××ד奥迪”牌车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暂无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向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易达公司法人代表名下有丰奥嘉园南区11号楼1-402室、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1953、1-1954室房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5、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6、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
7、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支付工程款2,842,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186.5元,其中过付申请人3,136.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