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恢1585号
申请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45375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11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9934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依据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5民特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易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