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段(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恒信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5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5民初2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