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4372-1号
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唐店街。
法定代表人:乔汉烈。
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依法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美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