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21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嵩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