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38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嵩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