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3537号
申请人: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杰,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人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房杰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80万元。申请人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房杰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8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