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211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