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10242号
原告:徐州徐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9号金广厦花苑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代理人。
原告徐州徐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卓群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徐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徐州徐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