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肌肤恩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3执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加利,该公司清算组长。
被执行人: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潘殿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3545.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长汀镇八区镇四委房屋四栋,以上四栋房屋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网络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性权利。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财产状况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公司尚欠工程款293545.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查封财产能够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刘宇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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