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潘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8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4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执行人海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12320.4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1083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