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新兴产业园A3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成志坚。
被执行人:湖南彬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黎虎。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彬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42342元,利息34576.54元(以3423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并承担执行费6031元,以上合计382949.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彬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949.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