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918号
原告: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新兴科技产业园A3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成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行,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湖南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帝景国际开心阁A区1单元270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子君,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0元,由原告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佩佩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