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3民初665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665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XXX支行营业部19XXXXX80账户存款。现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XXX支行营业部19XXXXX80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力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宗筱斌
书 记 员 鲍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