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16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46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463.42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