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某某文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326号
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565XY。
法定代表人:马小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刁笑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文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昌江区中心城昌南拓展区(南湖新村)办公楼**信用代码:913602000948941392。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信用代码:91360106589249000J。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文旅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38827.14元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并于2020年8月14日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文旅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827.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14元,由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爱武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席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