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164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做出(2020)赣0102民初11649号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78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26日,原告以本案已经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红谷滩支行营业部的199221746384账户134786.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书 记 员 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