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164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6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98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980元。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