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29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廊民三初字第124号
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秀利,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璋
代理审判员  杨立军
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