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08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黑1083执458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已自动履行完毕,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审判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