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峰
审 判 员 陈富友
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