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民初33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19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海艳,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影,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第三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和平街检察院家属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影、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海林市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2.70元,退还原告***14642.7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国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