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开发区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