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开发区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