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岗安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岗安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管材款1937169.30元,以未履行管材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7.26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706.0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已经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情况表示认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应继续履行(2022)黑108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83执7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凯